(2015)东民初字第113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阮树琴与内蒙古东联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阮树琴,内蒙古东联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东胜区房管局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1138号原告阮树琴,男,汉族,个体,现住鄂尔多斯市。被告内蒙古东联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侯钰蛇,系公司董事长。住所地:鄂尔多斯市。委托代理人王永亮,内蒙古义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郭福祥,男,汉族,系公司副总经理,现住东胜区。第三人东胜区房管局。住所地:鄂尔多斯市。负责人边学渊,局长。委托代理人朱保平,男,蒙古族,该局职工,现住东胜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阮树琴诉被告内蒙古东联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东胜区房管局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当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8元,减半收取84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白 浩代理审判员 白睿娜代理审判员 牛慧萍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徐子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