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304执恢4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张周海与陈仓区潘溪镇二郎庙村第一村民小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周海,陈仓区潘溪镇二郎庙村第一村民小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304执恢43号申请执行人张周海,男汉族,农民,住宝鸡市陈仓区潘溪镇。被执行人陈仓区潘溪镇二郎庙村第一村民小组。负责人张军孝,任该组负责人。张周海与陈仓区潘溪镇二郎庙村第一村民小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宝中民二终字第0003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张周海曾于2014年7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陈仓区潘溪镇二郎庙村第一村民小组应付赔偿款19400元,承担本案诉讼费390元。本案执行费197元,共计19987元。后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而终结执行。2016年1月初申请人请求恢复执行,本院恢复后,经本院依法调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提供不了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同意按有关执行救济方式解决。本院按《案件执行救济基金管理办法》向有关部门争取救济款19987元。本院收取执行费197元,申请执行人领取19790元后同意放弃其余执行请求。本案执行结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2014)宝中民二终字第00039号民事判决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冯笃岐审判员 许红星审判员 何振云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赵民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