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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张湾执字第00761-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党隆平与王大全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党隆平,王大全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张湾执字第00761-1号申请执行人党隆平。被执行人王大全。申请执行人党隆平与被执行人王大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4)鄂张湾民一初字第0129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党隆平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事项为:支付欠款本金180000元、案件受理费2450元、执行费2600元。本院在该案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王大全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党隆平亦不能提供其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执行程序在一定期间内无法继续进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鄂张湾民一初字第01295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涛审判员 石 谦审判员 王世军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 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