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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207民初736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鸠江区龙腾钢管扣件租赁站与马鞍山市太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鸠江区龙腾钢管扣件租赁站,马鞍山市太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207民初736号原告:鸠江区龙腾钢管扣件租赁站,住所地鸠江区。经营者:张万全,男,汉族,1970年10月27日出生,现住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被告:马鞍山市太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当涂县。法定代表人:蒋传银,总经理。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告90万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马鞍山市太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90万元,或者查封、扣押被告其他等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成钢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韩 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