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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10刑更10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7-21

案件名称

徐某某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商洛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陕10刑更103号罪犯徐某某,男,1979年11月23日出生于陕西省华阴市,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现在陕西省商州监狱服刑。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2月23日作出(2009)西刑二初字第4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徐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40000元;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刑期执行至2028年6月20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40000元(已缴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2年11月21日被本院裁定减刑一年零十个月(实际刑期执行至2026年8月20日止)。现执行机关陕西省商州监狱于2016年3月2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请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减刑意见书提出罪犯徐某某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是:积极接受教育改造,改正自己的恶习,认真参加普法教育,学习法律相关知识及时事政策,提高法律意识,增强法制观念。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生产劳动改造,服从分配和管理,遵守劳动现场管理制度及劳动纪律,按时完成生产任务。计分考核获得25个积极。商州监狱并提供了有关证据予以证实。经审理查明,陕西省商州监狱报请罪犯徐某某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和证据属实。本院认为,罪犯徐某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罪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徐某某减去有期徒刑二年的刑罚执行(刑期执行至2024年8月2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余高奇审 判 员  姜淑成代理审判员  王海峰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吴丹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