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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响执字第01446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江苏响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盐城绿丰农资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响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响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响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绿丰农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响执字第01446号申请执行人江苏响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响水县。法定代表人张维贤,该××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薛德祥,该××职员。被执行人盐城绿丰农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响水县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崔如荣,该××经理。原告江苏响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盐城绿丰农资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23日作出的(2015)盐商初字第001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告盐城绿丰农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5日内偿还原告江苏响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800万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71691元。逾期后,被告盐城绿丰农资有限公司未履行给付义务,原告江苏响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12日向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12日指定响水县人民法院执行。在执行中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盐城绿丰农资有限公司名下房产目前正在进行评估拍卖但短期内无法执结,另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及银行存款登记信息。申请人亦不能提供其他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江苏响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同意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在执行中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盐城绿丰农资有限公司名下房产目前正在进行评估拍卖但短期内无法执结,另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及银行存款登记信息。申请人亦不能提供其他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江苏响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同意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法应当裁定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江苏响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如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时,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林正广执行员  苗浴宇执行员  贺永刚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孙 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