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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魏民一园初字第309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刘增强与河南懿丰油脂有限公司、亿合金源实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许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增强,河南懿丰油脂有限公司,亿合金源实业有限公司,亿合金源实业有限公司许昌分公司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魏民一园初字第309号原告:刘增强,男,汉族,1973年3月16日生,住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委托代理人:秦永华,女,汉族,1975年5月22日生,住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系刘增强妻子。委托代理人:弋仙荣,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南懿丰油脂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泌阳县产业集聚区。法定代表人:姚华民,任总经理。被告:亿合金源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许昌市八一路金色家园**幢*层。法定代表人:皇甫振震,任总经理。被告:亿合金源实业有限公司许昌分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许昌市八一路金色家园**幢*层。法定代表人:时顺利,任总经理。原告刘增强诉被告河南懿丰油脂有限公司、亿合金源实业有限公司、亿合金源实业有限公司许昌分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增强诉称:2015年1月17日,原告与被告河南懿丰油脂有限公司签订金额为200000元的借款合同一份,约定借款期限两个月,被告亿合金源实业有限公司为该借款连带保证人。借款到期后,被告河南懿丰油脂有限公司不按期返还借款,被告亿合金源实业有限公司也未履行连带保证责任。请求判令三被告返还原告借款本金200000元,并支付利息8000元。本案诉讼费由三被告负担。本院认为,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本案原告起诉的被告亿合金源实业有限公司许昌分公司已经公安机关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立案侦查,本案借款已涉嫌非法集资,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刘增强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姚伟华人民陪审员  张建中人民陪审员  贠会芳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康永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