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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21民初1164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4-13

案件名称

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麟州路支行与彭秋霞、刘二则、郄拴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麟州路支行,彭秋霞,刘二则,郄拴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21民初1164号原告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麟州路支行,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神木县精煤路口。负责人孟媛霞,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田娜娜,女,1985年11月出生,汉族,现住陕西省榆林市人。被告彭秋霞,女,1972年8月出生,汉族,现住陕西省榆林市人。被告刘二则,男,1962年6月出生,汉族,现住陕西省榆林市人。被告郄拴男,男,1983年3月出生,汉族,现住陕西省榆林市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麟州路支行与被告彭秋霞、刘二则、郄拴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原告的撤诉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原告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麟州路支行撤回对被告彭秋霞、刘二则、郄拴男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260元免予收取。审判员  高亚飞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冯 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