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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1221民初120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孙志威、XXX与嘉鱼高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鱼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志威,XXX,嘉鱼高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嘉鱼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1221民初120号原告孙志威,男,1987年10月3日生,汉族,湖北省嘉鱼县人。原告XXX,女,1986年2月2日生,汉族,湖北省嘉鱼县人。二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周跃进,嘉鱼县司法局鱼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嘉鱼高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嘉鱼县鱼岳镇发展大道176号。法定代表人陈世超,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志威、XXX诉被告嘉鱼高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孙志威、XXX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志威、X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孙志威、XXX负担。审判员  张伟建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杨其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