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226执150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沈术华与门雪松等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通知书
法院
颍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颍上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6)皖1226执150号门雪松、江如侠、李洋、薛元元:沈术华申请执行你们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颍上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21日作出的(2015)颍民一初字第0229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沈术华于2016年1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月27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的规定,责令你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履行下列义务:一、按照颍上县人民法院(2015)颍民一初字第02297号民事判决书履行义务。二、负担案件执行费2900元。自动履行义务,可汇款至颍上县人民法院账户。颍上县人民法院如下: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颍上县支行户名:颍上县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账号:1311044029000144570特此通知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经办人:姚孝华电话:445****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