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84财保037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4-01
案件名称
高文超与王珊珊、李帅、王洪顺、河南众弘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郑州弘煜保温建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诉前保全裁定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高文超,王珊珊,李帅,王洪顺,河南众弘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郑州弘煜保温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84财保037号申请人高文超,男,汉族,1978年2月15日出生。被申请人王珊珊,女,汉族,1986年10月6日出生。被申请人李帅,男,1985年1月13日出生。被申请人王洪顺,男,汉族,1963年4月15日出生。被申请人河南众弘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洪顺。被申请人郑州弘煜保温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霞。申请人高文超与被申请人王珊珊、李帅、王洪顺、河南众弘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郑州弘煜保温建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诉前保全一案,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王珊珊、李帅、王洪顺、河南众弘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郑州弘煜保温建材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50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以担保人李艳莉所有的位于新郑市新华路街道办事处玉前路东侧庆都花园13号楼1单元2层202(新郑房权证字第12010065**号)房产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王珊珊、李帅、王洪顺、河南众弘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郑州弘煜保温建材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50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二、查封担保人李艳莉所有的位于新郑市新华路街道办事处玉前路东侧庆都花园13号楼1单元2层202(新郑房权证字第12010065**号)房产一套。保全费3020元,由申请人预交。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刘明波审判员 王晓燕审判员 李跃勇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徐顺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