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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724民初37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姚伟与深圳秀身堂商贸有限公司、广州秀颜商贸有限公司、广东新海得实业有限公司广州同格保健食品厂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伟,深圳秀身堂商贸有限公司,广州秀颜商贸有限公司,广东新海得实业有限公司广州同格保健食品厂

案由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724民初378号原告:姚伟,男,1985年2月18日出生,汉族,北川县人,现住四川省北川羌族自治县。被告:深圳秀身堂商贸有限公司公司所在地:深圳市罗湖区笋岗东路宝安广场B栋22-K2201、2202号法定代表人:杨建东,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广州秀颜商贸有限公司公司所在地:广州市越秀区中山五路193号1928号法定代表人:杨宝胜,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广东新海得实业有限公司广州同格保健食品厂公司所在地:广东省广州市萝岗区广州开发区科学城神舟路768号自编2栋三楼法定代表人:丁华滨,该厂厂长。原告诉三被告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3月18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民事诉讼当事人自己处分其诉权之合法行为,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现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伟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邱涛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罗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