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大冶民催字第00006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4-01
案件名称
沈阳机床股份有限公司、关锡友等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大冶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冶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沈阳机床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鄂大冶民催字第00006号申请人沈阳机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关锡友,该公司董事长。申请人沈阳机床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12月5号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申请人沈阳机床股份有限公司已向法院申请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票号为30800053/94489088,出票人黄石艾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收款人常州市万正电气有限公司,票面金额为200000元,出票日期为2013年5月6日,汇票到期日为2013年11月6日,持票人为沈阳机床股份有限公司,付款行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石分行大冶支行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沈阳机床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黄宝明人民陪审员 皮建军人民陪审员 马 攀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陈 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