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824民初559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滦平鼎金物业服务业有限公司与李雪冬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滦平鼎金物业服务业有限公司,李雪冬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824民初559号原告滦平鼎金物业服务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候在平,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立新,系滦平鼎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员工。被告李雪冬。本院在审理原告滦平鼎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李雪冬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滦平鼎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李雪冬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滦平鼎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滦平鼎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滦平鼎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崔晓明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周 曼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