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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城民初字第2624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7-12-02

案件名称

原告周楠桦与被告苑孛、田亚平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楠桦,苑孛,田亚平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

全文

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城民初字第2624号原告:周楠桦,女,1961年4月16日出生,住大同市城区。委托代理人:李晨遥,山西晨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苑孛,男,1956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海城市。被告:田亚平,男,1960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大同市城区。本院受理了原告周楠桦与被告苑孛、田亚平合同效力纠纷一案后,被告苑孛在递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双方签订的还款协议中对案件的管辖地进行了明确的约定,即“海城法院”。要求将案件移送至辽宁省海城市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原、被告所签订《还款协议》,明确规定:如有争议,在海城法院仲裁。因此,本院不享有管辖权。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该案应移送有管辖权的辽宁省海城市人民法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被告苑孛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应移送至辽宁省海城市人民法院审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王建超审判员  刘玉莲审判员  周 鑫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林媛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