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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12民初2255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6-17

案件名称

曹大勇与柳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大勇,柳炫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12民初2255号原告曹大勇,男,1971年9月2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付士河,陕西朗恒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哲,陕西朗恒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被告柳炫(RIEWHYEON),男,1962年1月28日出生。原告曹大勇与被告柳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曹大勇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大勇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6942元,原告已预交,现由本院退还原告。审判员  刘瑜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