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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瑞民初字第5164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瑞安市安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梅永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瑞安市安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梅永仙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瑞民初字第5164号原告瑞安市安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瑞安市玉海街道解放中路10号楼704室。法定代表人曾志强,经理。委托代理人程翔龙、陈善锋,浙江玉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梅永仙,女,1959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瑞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瑞安市安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梅永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杨伟荣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代)书记员  木聪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