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481民初74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安支行与永安市大地竹业有限公司、永安市华福竹制品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永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安支行,永安市大地竹业有限公司,永安市华福竹制品有限公司,永安市鑫龙食品有限公司,丁建安,陈绍欢,丁锦红,黄民,刘礼华,张先银,刘国伟,李素珠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481民初748号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安支行,住所地福建省永安市燕江中路216号,组织机构代码证号:××。负责人孙谦,行长。委托代理人倪友贤、李传益,福建万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永安市大地竹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永安市曹远镇大兴工业区,组织机构代码证号:××。法定代表人丁建安,执行董事。被告永安市华福竹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永安市小陶镇大陶口村,组织机构代码证号:××。法定代表人刘礼华,执行董事。被告永安市鑫龙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永安市贡川镇龙大村,组织机构代码证号:××。法定代表人刘国伟,执行董事。被告丁建安,男,1957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安市。被告陈绍欢,女,1960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安市。被告丁锦红,女,1967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安市。被告黄民,男,1967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安市燕西中山。被告刘礼华,男,1963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安市。被告张先银,女,1964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安市。被告刘国伟,男,1963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安市。被告李素珠,女,1976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安市。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安支行与被告永安市大地竹业有限公司、永安市华福竹制品有限公司、永安市鑫龙食品有限公司、丁建安、陈绍欢、丁锦红、黄民、刘礼华、张先银、刘国伟、李素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安支行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保全被告永安市大地竹业有限公司、永安市华福竹制品有限公司、永安市鑫龙食品有限公司、丁建安、陈绍欢、丁锦红、黄民、刘礼华、张先银、刘国伟、李素珠所有的价值5270000元财产,并以自己的资信为财产保全作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告永安市大地竹业有限公司、永安市华福竹制品有限公司、永安市鑫龙食品有限公司、丁建安、陈绍欢、丁锦红、黄民、刘礼华、张先银、刘国伟、李素珠所有的财产,或冻结上述被告银行存款及其他收入,保全价值以5270000元为限。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潘 昕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林永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