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执字第0032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8-09-11
案件名称
洪德美终本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琴,黄帅,黄非凡,洪德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大执字第00323号申请执行人:王琴,女,1985年3月生,汉族,无职业,淮南市大通区。申请执行人:黄帅男,男,2003年5月生,汉族,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黄非凡,男,2011年7月生,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洪德美,男,1968年8月生,汉族,农民,住本市大通区。申请执行人王琴、黄帅男、黄非凡与被执行人洪德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2015)大民一初字第0071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5年11月11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187195.26元。本院在执行本案中,由于申请执行人暂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本院经依法调查也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拟就本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即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如下:终结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2015)大民一初字第00710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方乃光审判员 邹 明审判员 张宏彬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程晓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