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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执字第0032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8-09-11

案件名称

洪德美终本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琴,黄帅,黄非凡,洪德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大执字第00323号申请执行人:王琴,女,1985年3月生,汉族,无职业,淮南市大通区。申请执行人:黄帅男,男,2003年5月生,汉族,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黄非凡,男,2011年7月生,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洪德美,男,1968年8月生,汉族,农民,住本市大通区。申请执行人王琴、黄帅男、黄非凡与被执行人洪德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2015)大民一初字第0071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5年11月11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187195.26元。本院在执行本案中,由于申请执行人暂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本院经依法调查也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拟就本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即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如下:终结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2015)大民一初字第00710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方乃光审判员  邹 明审判员  张宏彬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程晓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