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宁0522民初22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罗明贵与田玉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明贵,田玉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海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宁0522民初228号原告罗明贵,男,生于1942年1月,回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海原县。被告田玉明,男,生于1951年8月,回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海原县。委托代理人撒军,海原县海城镇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原告罗明贵与被告田玉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1日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3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明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38元,减半收取319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玉林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田风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