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403民初759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5-15
案件名称
郑井光与淮南市子元家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井光,淮南市子元家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皖0403民初759号原告郑井光,个体户。委托代理人许敬坤,安徽俊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淮南市子元家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舜耕西路。法定代表人吴长建,该公司总经理。原告郑井光与被告淮南市子元家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子元家)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7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费云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同年3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郑井光及其委托代理人许敬坤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子元家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郑井光起诉称:2012年,被告从原告处采购牛肉制品用于经营,合作开始被告尚能及时结清货款。2014年以后陆续拖欠货款,截止到目前,被告累计拖欠货款223940元。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总以资金困难为由拖延。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拖欠的货款223940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原告郑井光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予以证明:1、郑井光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原告的主体资格适格。2、子元家企业登记信息查询单,证明被告的主体资格适格。3、子元家月结算单9张(2014年10月14日至2015年8月14日期间),证明郑井光共向子元家供应牛肉制品计价款327758元。被告子元家既未提出书面答辩,亦未参加本院庭审。经本院庭审,原告郑井光提交的郑井光的身份证复印件;子元家企业登记信息查询单以及子元家月结算单9张等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本院经审查依法予以确认。根据上述认定的证据及庭审中当事人的相关陈述,本案审理查明的事实为:郑井光是经营牛肉制品的个体户。2012年起,子元家从郑井光处采购牛肉制品,双方口头约定,按照子元家的通知送货,货款按月结算。合作开始子元家依约及时结清货款。2014年以后开始陆续拖欠货款,截至2015年8月14日,郑井光累计向子元家供应牛肉制品计价款327758元。经多次催要,子元家先后付款103818元,尚欠牛肉款223940元未付。郑井光数次催要无果,遂引发纠纷。上述事实,有原告郑井光提交的上述证据和其陈述意见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达成的供应牛肉制品的口头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该协议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照协议约定和法律规定诚信的履行各自的义务。被告子元家未能及时足额支付货款,是引发本案纠纷的主要原因。被告子元家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和证据,应视为放弃对原告所诉事实的抗辩和证据的质证。原告郑井光请求判令被告子元家支付拖欠的货款223940元的诉讼请求,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淮南市子元家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郑井光货款223940元。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659元,依法减半收取2329.50元,由被告淮南市子元家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行:工商银行淮南舜耕支行,账号:1388,户名:淮南市财政局(032)。),上诉于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费云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洁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公开进行。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第一百四十二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