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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725执9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李学军、李爱兴与张太昌、张贵军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郓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郓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学军,李爱兴,张太昌,张贵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725执93号申请人李学军,农民。申请人李爱兴,农民。被执行人张太昌,农民。被执行人张贵军,农民。申请执行人李学军、李爱兴与被执行人张太昌、张贵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郓城县人民法院(2015)郓商初字第1185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张太昌、张贵军主动履行义务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郓城县人民法院(2015)郓商初字第1185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正建审判员  刘晓明审判员  刘丙库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 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