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725执9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李学军、李爱兴与张太昌、张贵军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郓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郓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学军,李爱兴,张太昌,张贵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725执93号申请人李学军,农民。申请人李爱兴,农民。被执行人张太昌,农民。被执行人张贵军,农民。申请执行人李学军、李爱兴与被执行人张太昌、张贵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郓城县人民法院(2015)郓商初字第1185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张太昌、张贵军主动履行义务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郓城县人民法院(2015)郓商初字第1185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正建审判员 刘晓明审判员 刘丙库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 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