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403民初486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10-18
案件名称
杨永祥与肖明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彭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永祥,肖明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403民初486号原告杨永祥。委托代理人唐龙飞,四川法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肖明忠。原告杨永祥与被告肖明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日立案受理。原告杨永祥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理由正当,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且不违背法律和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永祥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25元,由原告杨永祥承担。代理审判员 田 苗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马文如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