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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782民初68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7-19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丁、王某戊、王某己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镇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镇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丁,王某戊,王某己

案由

赡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北镇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782民初682号原告李某某,女,1933年6月16日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北镇市。被告王某甲,男,出生年月不详,满族,农民,住辽宁省北镇市,系原告之子。被告王某乙,男,出生年月不详,满族,农民,住辽宁省北镇市,系原告之子。被告王某丁,男,出生年月不详,满族,农民,住辽宁省北镇市,系原告之子。被告王某戊,女,出生年月不详,满族,农民,住辽宁省盘锦市兴隆台区,系原告之女。被告王某己,女,出生年月不详,满族,农民,住辽宁省北镇市,系原告之女。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五被告赡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并无不当,是原告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判员  曹莹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董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