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云05刑更第67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侯波运输毒品案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保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云05刑更第671号罪犯侯波,男,1985年11月3日生,汉族,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保山监狱服刑。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3月14日作出(2007)保中刑初字第12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侯波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9年3月26日、2010年6月30日、2011年8月30日、2013年10月30日、2014年12月31日,经本院5次裁定共减刑五年零二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自2006年12月1日起至2016年9月28日止。执行机关云南省保山监狱于2016年2月19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进行了公示,公示期内未收到异议,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根据考核结果提出,罪犯侯波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经审理查明,罪犯侯波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各项考核均达标准,已获记3次表扬,被评为1届改造积极分子。前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表扬审批表、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侯波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以减刑。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侯波减去剩余刑期。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段加福审判员  李爱琼审判员  张相昆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冰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