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106刑初38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9-19
案件名称
吕晓斌盗窃罪2016刑初383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106刑初383号公诉机关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吕某,化名李建军,户籍住址广东省海丰县。2005年7月21日因犯抢夺罪被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2006年9月15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5年10月19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31日被逮捕。现押于广州市第三看守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以穗天检刑诉〔2016〕4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吕某犯盗窃罪,于2016年3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XX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吕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10月19日18时许,被告人吕某至广州地铁三号线体育西路站往番禺广场方向站台尾部,利用上下车人多拥挤之机,盗得被害人黄某的努比亚牌NX510J型手机1部(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825元),后被人赃俱获。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吕某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并列举了相关证据。被告人吕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不持异议。经审理查明:2015年10月19日18时许,被告人吕某在广州地铁三号线体育西路站,趁被害人黄某不备之机,盗得其裤袋内的努比亚牌NX510J型手机1部(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825元),后在逃跑途中被人赃并获。缴获的被盗手机已发还被害人。上述事实,有经法庭质证的被害人黄某的陈述,证人王某、杜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受理报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赃物照片、现场照片,现场勘验笔录,发还清单,价格鉴定结论书,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监控录像及截图,户籍材料,被告人吕某的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共场所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当对其在“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的量刑幅度内予以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吕某庭审时自愿认罪,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吕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5年10月19日起至2016年7月18日止;罚金应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梁夏生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戴凡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