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121民初115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4-23
案件名称
单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单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121民初1158号原告:单某。被告:杨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单某与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单某申请撤回起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单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单某负担。审 判 员 杨忠俊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代书记员 金翡妃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