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1121民初115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4-23

案件名称

单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单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121民初1158号原告:单某。被告:杨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单某与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单某申请撤回起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单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单某负担。审 判 员 杨忠俊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代书记员 金翡妃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