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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623民初354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棣县支行与孟德志、张永合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无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棣县支行,孟德志,张永合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二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1623民初354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棣县支行。住所地:无棣县中心大街***号。负责人孙峻,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孙文泉,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棣县支行职员。被告孟德志。被告张永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棣县支行(以下简称“农行无棣支行”)与被告孟德志、张永合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1月25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付立云独任审判,于2016年3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农行无棣支行的委托代理人孙文泉、被告孟德志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张永合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农行无棣支行诉称,被告孟德志由张永合担保于2013年1月8日在我行贷款20万元,到期日为2014年1月7日。截止目前,尚欠贷款本金20万元及利息70570.19元。经我行多次催收至今未履行还款义务,为维护我行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决被告尚欠原告借款本金20万元及利息70570.19元(截止2015年12月4日,之后的利息仍按14.4%计算至还清之日)。被告孟德志辩称,借款合同、借款凭证上的签名不是我本人所签,但捺印是我本人所捺;该银行借款我也没有使用,应由用款人偿还,其他的我也不清楚。被告张永合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3年1月8日,原告农行无棣支行与被告孟德志签订借款合同一份,合同约定,原告农行无棣支行向被告孟德志提供借款20万元;借款期限从2013年1月8日至2014年1月7日;借款期限内年利率为9.6%,逾期年利率为14.4%;被告张永合为上述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限为借款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上述合同签订的当日,原告农行无棣支行向被告孟德志发放了贷款20万元。借款到期后,被告孟德志未履行偿还借款义务,被告张永合亦未履行保证责任。截止到2015年12月4日,尚欠借款本金20万元及利息70570.19元。以上事实,有农户贷款借款合同、借款基本信息、借款凭证、贷款合约基本信息及当事人陈述所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告农行无棣支行与被告孟德志之间的金融借款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原告农行无棣支行按照约定向被告孟德志发放贷款,被告孟德志未按约定期限偿还借款,构成违约,应承担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的违约责任。被告孟德志辩称未在借款合同、借款凭证上签字,从而不应承担还款责任。原被告签订的借款合同第九条约定,本合同自各方签字或者盖章之日起生效。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的规定一致。签字或盖章系选择关系,只要具备其中之一即可。被告孟德志虽对上述书面材料中“孟德志”的签字予以否认,但认可“孟德志”上的捺印系本人所捺。捺印与签字具有同样的法律效力,被告孟德志在上述书面材料中捺印系对此载明的内容予以确认,应按照该内容中的约定履行其义务。故,被告孟德志的辩称,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孟德志是否实际使用上述借款,不能作为其免除还款责任的理由,本院对该抗辩不予采信。原告农行无棣支行未在约定的保证期间内向被告张永合主张权利,被告张永合的保证责任应予免除。被告张永合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不影响本院依据原告陈述并结合相关证据对本案作出裁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孟德志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棣县支行借款本金20万元及利息(截止2015年12月4日的利息70570.19元;自2015年12月5日起仍按逾期年利率14.4%计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的利息);二、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棣县支行对被告张永合的诉讼请求。如不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679元,由被告孟德志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付立云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明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