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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04执0347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陈剑年与天津新东方培训学校劳动争议执行通知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6)津0104执0347号陈剑:原告陈剑年与被告天津新东方培训学校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南民初字第412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双方达成和解并全部执行完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的规定,本院(2016)津0104执0347号执行案件执行结案。特此通知执行员  于钟亮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陈龙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