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04执0347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陈剑年与天津新东方培训学校劳动争议执行通知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6)津0104执0347号陈剑:原告陈剑年与被告天津新东方培训学校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南民初字第412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双方达成和解并全部执行完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的规定,本院(2016)津0104执0347号执行案件执行结案。特此通知执行员 于钟亮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陈龙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