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1704民初307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9-02
案件名称
李祖威与林国强、李东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祖威,林国强,李东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704民初307号原告:李祖威,男,汉族,住广东省阳江市阳东区合山镇居民委员会,公民身份号码:XXX2918。被告:林国强,男,汉族,住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公民身份号码:XXX2614。被告:李东记,男,汉族,住广东省阳江市阳东区合山镇里寮村委会,公民身份号码:XXX2913。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祖威诉被告林国强、李东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祖威于2016年3月18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原告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祖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4元,减半收取212元,由原告李祖威负担。审判员 赖宝军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关舒月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