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刑更102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4-23
案件名称
李朝伟犯故意杀人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朝伟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刑更1021号罪犯李朝伟,现在浙江省金华监狱服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31日作出(2012)浙金刑一初字第1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朝伟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经二审审理,于2012年8月21日以(2012)浙刑三终字第171号刑事判决书,改判被告人李朝伟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在刑罚执行过程中,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执行机关浙江省金华监狱于2016年2月23日提出假释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李朝伟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经审理查明,该罪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成绩优良,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完成劳动任务。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加扣分表、罪犯考核月评表、奖分通知单、罪犯评审鉴定表、审前社会调查评估报告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李朝伟在服刑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且已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符合假释条件。执行机关提出相关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朝伟准予假释(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至2018年4月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金 革审 判 员 方 梅审 判 员 吴益平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代书记员 陈兰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