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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522民初39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包拉格沙与达林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包拉格沙,达林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522民初39号原告包拉格沙,男,蒙古族,无职业,现住科左后旗。被告达林台,男,蒙古族,无职业,现住科左后旗。本院在审理原告包拉格沙与被告达林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二○一六年三月十八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包拉格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2.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 微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包之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