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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728民初274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赵建军、魏平等与赵全生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建军,魏平,赵全生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28民初274号原告赵建军,男,汉族。原告魏平,女,汉族。被告赵全生,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建军、魏平与被告赵全生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赵建军、魏平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建军、魏平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建军、魏平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赵建军、魏平负担。审判员 付 裕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晓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