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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822民初154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4-08

案件名称

刘百平与怀宁县江镇镇梅林村村民委员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百平,怀宁县江镇镇梅林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822民初154号原告:刘百平,农民。委托代理人:张世龙,安徽文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怀宁县江镇镇梅林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安徽省怀宁县。法定代表人:吴成根,该村民委员会主任。委托代理人:程赞,安徽省怀宁县江镇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百平与被告怀宁县江镇镇梅林村村民委员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百平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怀宁县江镇镇梅林村村民委员会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百平撤诉的申请,自愿、真实、合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百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刘百平负担。审 判 长  曾检红代理审判员  江 挺人民陪审员  方在东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陈 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