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302民初1975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8-05
案件名称
临沂市房地产置业担保有限公司与葛芙娟、郑刚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临沂市房地产置业担保有限公司,葛芙娟,郑刚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02民初1975号原告临沂市房地产置业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沂州路36号房产局二楼。法定代表人孙运新,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佐,该公司员工。被告葛芙娟。被告郑刚。本院在审理原告临沂市房地产置业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葛芙娟、郑刚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临沂市房地产置业担保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倪俊龙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陆静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