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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213执330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4-0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厦门翔安海翔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叶保禄、王丽霞、叶保娇、黄椿森、福建黎阳叶氏工艺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厦门翔安海翔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叶保禄,王丽霞,叶保娇,黄椿森,福建黎阳叶氏工艺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213执330号申请执行人厦门翔安海翔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叶保禄。被执行人王丽霞。被执行人叶保娇。被执行人黄椿森。被执行人福建黎阳叶氏工艺品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厦门翔安海翔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叶保禄、王丽霞、叶保娇、黄椿森、福建黎阳叶氏工艺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做出的(2015)翔民初字第279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叶保禄、王丽霞、叶保娇、黄椿森、福建黎阳叶氏工艺品有限公司未主动履行生效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厦门翔安海翔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和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提取被执行人叶保禄、王丽霞、叶保娇、黄椿森、福建黎阳叶氏工艺品有限公司所有的款项人民币500000元及利息、执行费7400元、诉讼费464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相应的等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邓 芳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阿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