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1123民初504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王某乙、苟某某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渭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王某乙,苟某某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渭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1123民初504号原告陈某某,男,生于19XX年X月X日。委托代理人王某甲,女,生于19XX年X月XX日。被告王某乙,男,生于19XX年XX月XX日。被告苟某某,男,生于19XX年XX月XX日。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诉被告王某乙、苟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纠纷已解决为由,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赵红燕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 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