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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1民终137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董存甫因与被上诉人陈冷枝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漯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董存甫,陈冷枝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1民终13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董存甫,男,汉族。委托代理人:臧宇鑫,河南恩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冷枝,又名陈玲枝,女,汉族。上诉人董存甫因与被上诉人陈冷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2015)源民初字第5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董存甫及其委托代理人臧宇鑫、被上诉人陈冷枝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2015)源民初字第587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予以退还。审判长 左 昊审判员 王路明审判员 吴增光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瑞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