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1民终137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董存甫因与被上诉人陈冷枝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漯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董存甫,陈冷枝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1民终13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董存甫,男,汉族。委托代理人:臧宇鑫,河南恩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冷枝,又名陈玲枝,女,汉族。上诉人董存甫因与被上诉人陈冷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2015)源民初字第5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董存甫及其委托代理人臧宇鑫、被上诉人陈冷枝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2015)源民初字第587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予以退还。审判长 左 昊审判员 王路明审判员 吴增光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瑞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