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澄滨商初字第00416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江阴国华物流有限公司与王永德、李庆龙等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阴国华物流有限公司,王永德,李庆龙,元氏县鑫盛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李孟喜
案由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澄滨商初字第00416号原告江阴国华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临港新城滨江西路2号2号楼301室。法定代表人顾国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展建峰,张家港市金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永德。被告李庆龙。委托代理人康阿宁。被告元氏县鑫盛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元氏县万年村。法定代表人齐凯军,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李献英,该公司职员。被告李孟喜。委托代理人李慧芬,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江阴国华物流有限公司诉王永德、李庆龙、元氏县鑫盛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李孟喜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阴国华物流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王永德、李庆龙、元氏县鑫盛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李孟喜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江阴国华物流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阴国华物流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王永德、李庆龙、元氏县鑫盛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李孟喜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480元(江阴国华物流有限公司已预交),由江阴国华物流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李 峰人民陪审员 潘静雯人民陪审员 恽敖兴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陈 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