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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291民初675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6-29

案件名称

齐海峰与杨春童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齐海峰,杨春童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291民初675号原告:齐海峰。被告:杨春童。本院在审理齐海峰诉杨春童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无规避法律行为,被告亦未提起反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齐海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范  西  文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白璐璐(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