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291民初675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6-29
案件名称
齐海峰与杨春童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齐海峰,杨春童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291民初675号原告:齐海峰。被告:杨春童。本院在审理齐海峰诉杨春童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无规避法律行为,被告亦未提起反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齐海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范 西 文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白璐璐(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