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603民初1256-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10-17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阳分行与冉力文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阳分行,冉力文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603民初1256-1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阳分行。住所地:德阳市天山北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002051041291(1-1)。负责人:刘熙,该行行长。被告:冉力文,男,汉族,1976年6月20日出生,住德阳市旌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阳分行与被告冉力文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冉力文的银行存款45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原告自愿以其财产作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冉力文的银行存款45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范荣书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杨 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