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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奎执字第88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12-15

案件名称

刘儒新与鹿建奎、冯世梅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儒新,鹿建奎,冯世梅,张金杰,刘波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奎执字第881号申请执行人刘儒新。被执行人鹿建奎。被执行人冯世梅。被执行人张金杰,潍坊××职工。被执行人刘波。申请执行人刘儒新诉被执行人鹿建奎、冯世梅、张金杰、刘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2014)奎执字第881-2号执行裁定书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刘波名下的位于潍坊市奎文区民生东街东首工商局宿舍4号楼东数1室房产一套,现因拍卖已成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刘波名下的位于潍坊市奎文区民生东街东首工商局宿舍4号楼东数1室房产一套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 文 智审判员 陈��山审判员 高  彬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  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