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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民二初字第290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马成山与被告张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成山,张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中民二初字第290号原告:马成山。被告:张文。原告马成山诉被告张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2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3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成山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文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马成山诉称:原告给被告提供煤炭,至2014年9月26日被告欠原告煤款25660元,被告出具欠条一份,承诺2015年1月底之前付清,但至今未付。现起诉请求:被告给付原告煤款25660元,给付违约金4039.45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被告张文未出庭应诉亦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状。原告马成山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2014年9月26日被告张文签字的欠条一张,证明被告拖欠原告煤款25660元未付,承诺于2015年一月底偿还,逾期每日给付300元违约金的事实。被告张文未出庭质证亦未提供证据。本院依据原、被告举证、质证,认证如下:经审查,本院认证如下:原告提供的证据,具有真实性、合法性,能够证明被告拖欠原告煤款25660元的事实,对该证据本院予以确认。经审理查明,原告给被告提供煤炭,至2014年9月26日被告拖欠原告煤款25660元未付。2014年9月26日被告给原告出具欠煤款25660元的欠条一份,承诺2015年1月底之前付清,如付不清欠款,超一天,给付违约金300元。还款日期届满后,被告没有付款。本院认为,被告拖欠原告煤款并给原告出具欠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关系成立,应受法律保护。被告应依法给付原告煤款,故对原告要求被告给付煤款2566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拖欠原告25660元未付,给原告造成了损失,原告要求被告给付违约金损失4039.45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张文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其诉讼权利,应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文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马成山煤款25660元及利息损失4039.45元。案件受理费542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张文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规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何亚峰代理审判员  吴 宁人民陪审员  金 辉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李文博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同,一方以送货单、收货单、结算单、发票等主张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以及其他相关证据,对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作出认定。第二十四条。。。。。。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