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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403民初385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原告张位平诉被告谢开成买卖合同纠民事裁定书

法院

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位平,谢开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403民初385号原告张位平。被告谢开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位平诉被告谢开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位平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位平撤回对被告谢开成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张位平承担。审判员 陈 新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余若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