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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2刑更21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黄会珍假释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怀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黄会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2刑更218号罪犯黄会珍,现在湖南省怀化监狱服刑。湖南省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9月20日作出(2011)靖刑初字第7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会珍犯聚众斗殴罪、故意伤害罪、非法拘禁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与同案五被告人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65926.40元(已赔偿46600元),还应赔偿19362.40元。同案被告人许源不服,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许源申请撤回上诉,本院于同年11月15日作出(2011)怀中刑一终字第87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准予上诉人许源撤回上诉,原判发生法律效力。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3年9月17日,经本院裁定,减刑十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18年8月22日止。执行机关湖南省怀化监狱于2016年2月25日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假释建议书认为,罪犯黄会珍在服刑期间确有悔罪表现,建议予以假释,并提交了罪犯黄会珍确有悔改表现的相关证据。检察机关同意执行机关对罪犯黄会珍提请假释意见。经审理查明,罪犯黄会珍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累计获量化考核奖励分147.9分,2014年3月因打击报复他人被扣3分。本次减刑履行民事赔偿2000元。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司法局评估意见为建议适用社区矫正。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交的假释审核表、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扣分通知单、奖惩审批表、假释评议书及罪犯改造总结鉴定表、罪犯悔罪书、社区矫正机构调查评估报告、经乡司法所核实的民事赔偿款收据等相关的证据材料证明。本院认为,罪犯黄会珍在服刑改造期间,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且能履行部分民事赔偿款,符合假释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黄会珍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自假释之日起至2018年8月2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荣华审 判 员  向淑莉审 判 员  向松柏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向玉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