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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825执85-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8-22

案件名称

程建生与安徽省旌德县星豪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旌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旌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建生,安徽省旌德县星豪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旌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825执85-1号申请执行人:程建生。被执行人:安徽省旌德县星豪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旌德县新桥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张盼盼,该××董事长。程建生申请执行安徽省旌德县星豪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6年1月14日作出的(2015)旌民一初字第00653号民事调解书,该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没有按期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借款人民币300000元、利息人民币97200元,执行费人民币5860元,共计人民币403060元。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安徽省旌德县星豪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有机械设备,该设备属安徽省旌德县星豪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所有。为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1、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安徽省旌德县星豪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人民币403060元的机械设备。2、查封(扣押)的期限为2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梅钰田审判员  胡凡非审判员  洪国斌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丁秀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