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702民初42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原告驻马店市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孙现昌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驻马店市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孙现昌
案由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02民初422号原告驻马店市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天中山大道1058号。法定代表人姜振,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冯贺领,原告驻马店市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法制处职员。被告孙现昌。本院在审理原告驻马店市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诉被告孙现昌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驻马店市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赵丽莉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园园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