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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981民初664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高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新垌信用社与周建兵、符永园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新垌信用社,周建兵,符永园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高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981民初664号原告高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新垌信用社。负责人:刘海荣,主任。委托代理人练润。委托代理人许多,为该社信贷员。被告周建兵,男,汉族,高州市人,务农,住高州市。被告符永园,女,汉族,高州市人,务农,住高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为高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新垌信用社诉被告周建兵、符永园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高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新垌信用社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新垌信用社诉被告周建兵、符永园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已经还清所欠贷款,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新垌信用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2元,由原告高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新垌信用社负担。审判员  练庆湖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程 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