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甘0821执2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平凉市泾川县惠民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吕春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泾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泾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甘肃省泾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0821执23号申请执行人平凉市泾川县惠民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吕斌武,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淑娟,该公司财务经理。被执行人吕春科,男,汉族,生于1986年4月22日。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甘肃省泾川县人民法院(2015)泾民初字第76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3月18日向被执行人邓锁贵、吕春科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按照判决书内容归还申请人平凉市泾川县惠民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金150000元及利息48708元。承担案件受理费5011元、执行费2880元。被执行人吕春科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但被执行人邓锁贵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吕春科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泾川荔堡分理处的账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立新审判员  王新林审判员  邓亮亮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赵静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