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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123刑初24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4-12

案件名称

胡某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遂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昌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浙1123刑初24号公诉机关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胡某,农民。因本案于2015年12月11日被遂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8日变更为取保候审。遂昌县人民检察院以遂检公诉刑诉(2016)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某犯盗窃罪,于2016年3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遂昌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松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胡某等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1、2015年12月6日14时许,被告人胡某窜至浙江省遂昌县妙高街道东街2弄7号多喜爱家纺店,趁店内无人之机,窃得被害人朱某放置于店内柜台的现金人民币70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及型号为Y20T的白色步步高Vivo手机一部。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767元。2、2015年12月6日14时10分许,被告人胡某窜至遂昌县妙高街道平昌路86号UCC干洗店,趁店内无人之机,窃得被害人吴某放置于店内柜台的现金1090元及K-BOXING黑色皮上衣、LEATHER&FUR咖啡色皮上衣、狄派斯黑色皮上衣(具体型号不详)各一件。经鉴定,K-BOXING黑色皮上衣、LEATHER&FUR咖啡色皮上衣价值5760元。2015年12月10日,被告人胡某被公安机关传唤归案,归案后,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2015年12月11日,公安机关从被告人胡某处扣押型号为Y20T的白色步步高Vivo手机一部以及K-BOXING黑色皮上衣、LEATHER&FUR咖啡色皮上衣、狄派斯黑色皮上衣各一件;2016年1月10日,公安机关从被告人胡某处扣押现金1160元,并分别于2016年1月4日和2016年1月22日发还被害人吴某、朱某。上述事实,被告人胡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吴某、朱某、邱某、翁某的陈述;被告人胡某的供述和辩解、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搜查笔录及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接受证据清单、收款收据、鸿雁通讯销售保修凭证(复印件);遂价认证(2016)鉴字2号价格鉴定报告书及鉴定意见通知书;归案经过;办案说明;视频光盘;被告人胡某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7687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胡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当庭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退清赃款、赃物,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胡某的犯罪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胡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被告人胡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参加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于社会的公民。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朱伟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罗萍 来自